上海市禁止养殖区域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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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上海市政府发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适宜人类居住的区域为禁养区的通告》(即沪府规〔2016〕8号),明确“两区”( 禁猎区和禁养区)范围 根据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要求以及当前本市畜禽养殖的实际情况,将崇明全域、普陀桃浦全域、浦东高行镇和唐镇部分村组、徐汇康健街道部分村组、杨浦大桥以东区域等47个乡镇(街道)所属行政区域划定为禁猎区;将全市住宅小区、各类园区(包括工业园区、科研基地等)及学校校园及周边区域划为禁养区。

同时要求,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本市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宣传,告知并引导相关区域内畜禽养殖户依法开展畜禽养殖活动,限期开展整改或转型。

其中,对于位于“两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责令限期关闭或搬迁;逾期未关闭或搬迁的,依法强制关闭或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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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外环线以内区域,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具体范围由市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市环保等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养殖畜禽:

(一)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核心区域,以及重要的河道、湖泊等水体的堤防和护堤地带;

(二)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在禁止养殖区域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养殖户,已有的应当予以关闭或者搬迁,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关闭,并给予一定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和禁止养殖区域的确定,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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